2023追尋北極光、探索古文明「地球一周の船旅」郵輪假期

產品編號:PBC-2023-115

地區:日本 - 東京

天數:105天104夜

HKD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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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檢測須知
前往日本前是否需要進行「PCR 核酸檢測」指引:

  • 已完成接種 3 劑日本認可的新冠疫苗:不需要 (需要提供有效疫苗接種證明)
    日本認可的新冠疫苗包括第 1、2 劑 : 輝瑞(復必泰)、阿斯利康(AstraZeneca)、 莫德納(Moderna)、強生(Johnson & Johnson)、Bharat Biotech、Novavax,第 3 劑 : 輝瑞(復必泰)、莫德納(Moderna)、Novavax。

  • 未完成接種 3 劑日本認可的新冠疫苗:需要
    須於抵達日本境內前 72 小時內於香港指定的 10 間醫療機構取得 PCR 核酸檢測並獲得陰性報告;抵達後,則不須再於當地作檢測。
    日本指定的香港核酸檢測機構:https://www.hk.emb-japan.go.jp/files/100313349.pdf
    入境日本標準 PCR 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書範本:https://www.mhlw.go.jp/content/000799426.pdf
其他注意事項:
  1. 日本不接受香港政府發出給予康復人士之康復證明。如沒有接種三針日本指定新冠疫苗,旅客必須於起飛前 72 小時內進行 PCR 核酸檢測。
  2. 日本不接受由香港政府設立之社區檢測中心提供免費或自費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採集之檢測結果。
  3. 前往日本,6 歲以下小童可豁免進行 PCR 核酸檢測。
  4. 離港前,必須預約由抵港日期起 3 晚的指定檢疫酒店,並持有香港指定檢疫酒店訂單確認書。
  5. 離港前下載安裝「MySOS」手機應用程式登錄賬戶,並上載有關資料完成驗證,取得入境 QR CODE。

返抵香港境內前 48 小時內進行「PCR 核酸檢測」並獲得陰性報告

其他注意事項:
  1. 不能於旅途中更改已預訂之酒店住宿及更改原定提交之旅途行程和目的地。
  2. 手機下載安裝日本 COCOA-COVID-19 Contact 應用程式報告每日的所在位置及每日的健康狀況。
  3. 如有身體出現異常,請盡快做 COVID-19 快速測試;如出現陽性,請盡快與本公司聯絡以便安排協助事宜。
  4. 返回香港時,3 歲以下小童豁免進行 PCR 核酸檢測。
  5. 必須於抵港日期起最少14天前持有最少 2 劑香港政府認可之已接種新冠疫苗證明 (未滿 12 周歲小童跟隨父母同行可獲豁免)。
  6. 於抵港前 48 小時內於網上遞交健康申報表,取得並下載綠色二維碼於入境時向關員展示。 健康申報表網站:https://www.chp.gov.hk/hdf/
  7. 請保留登機證,直至到達香港指定檢疫酒店,並成功辦理酒店入住手續。

日本短期逗留(觀光)簽證申請須知
申請人須根據下列資料提交文件: (香港/澳門特區護照、BNO、美國/加拿大/澳洲護照、馬來西亞/泰國電子護照(有晶片))
  1. 赴日簽證申請表正本。網址:https://www.mofa.go.jp/mofaj/toko/visa/pdfs/application1_c2.pdf
    備註:申請表上『在日保證人』一項由本社職員填寫。
  2. 香港身份證[副本] / 澳門身份証[副本]
  3. 6 個月內拍攝之彩色證件相 1 張 (不接受以電腦打印證件相 )。
    照片規格︰ 4.5 厘米x 4.5 厘米、正面、無帽、不可配帶眼鏡、不可露齒、不可配帶有色或放大瞳孔之隱型眼鏡。
  4. 護照(有效日期必須為六個月或以上)。 [正本及副本]
    護照有個人資料、上次赴日入境記錄 及 有簽名的版面 (副本各1張,共3張)。
    如上次赴日入境記錄於舊護照,請提供舊護照。[正本及副本]
    護照須預留『兩版全新空白內頁』,以供黏貼簽證標籤及入境紀錄蓋印用。
  5. 日本短期觀光確認書 (ERFS 受付濟證,申請網站:https://entry.hco.mhlw.go.jp/) (正本,由旅行社申請及發出)。
 
其他注意事項:
  1. 旅客本人需自 行前往香港北角的日本本簽證申請中心(香港北角電氣道 148 號 16 樓 03 室,電話號碼:3167-7033,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 上午 8 時 30 分–下午 4 時 45 分,網址:www.vfsglobal.com/japan/Hongkong)遞交相關批核文件及辦理有關手續,需時約 8 個工作天(不計入証日+1天快遞),敬請預留足夠日子辦理手續。
  2. 只限居住於香港或澳門的人士才可申請,不接受短期逗留的人士(旅客)之申請。所有申請人必須於香港出發(包括澳門居民)。
  3. 護照上的簽名欄必須簽署。 (6歲或以上小童需要親自簽署)
  4. 申請表上『申請人簽名』:必須由申請人本人親筆簽署(與護照同一簽名),未就學的幼童(不足6歲)可由監護人代為簽署。
  5. 申請表上所有記載事項欄都必須填寫,如該事項為「沒有」的情況下,請填寫「沒有」。
  6. 申請表上『工作單位名稱、電話及地址』:如申請人是學生(包括幼稚園),請填寫學校名稱、電話及地址。
  7. 提交之文件,如有塗改的部份,必須要簽名作實。
  8. 所有簽證資料請提供正本予本社職員覆核。
  9. 申請時所提交之文件,除護照、出世紙[正本]、結婚証書[正本]、僱傭合約[正本]、旅行社收據[正本]、銀行存摺外,將不獲發還,敬請留意。
  10. 被拒絕發出簽證或申請人自己取消申請的情況下,所提交之文件領事館將不獲發還,敬請留意。
  11. 如簽証被拒絕簽發,一切費用不獲退回。
  12. 如受理簽證申請期間,要求取回證件 / 取消簽證,必須以書面提交有關要求,領事館只會退回護照,其他申請時所交之文件領事館將不會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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