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台東「高級精緻」四天團

我的最愛





花蓮、台東「高級精緻」四天團

HK$3,888

方案選擇

HK$3,888

確認詳情


  1. 攜帶由旅遊地回程日計有效期6個月或以上之旅遊證件到「本公司」辦理報名手續。由於個別國家之出入境條例有別,建議顧客之旅遊證件於「旅遊地回程日」需有半年有效期。旅遊證件必須有足夠的空白頁數,以蓋上出入境印或入境簽證。參加中國旅行團者請提供回鄉証副本。
  2. 「本公司」根據顧客提供所持有旅遊證件內之資料進行訂位手續,包括機票、船票、車票、酒店、保險等。如顧客於報名後更改旅遊證件資料,必須立刻通知「本公司」,因更改旅遊證件資料會導致其訂位須重新辦理,顧客必須繳付其間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3. 須填報名表乙份及繳交訂金每位團費之50%,以作保留客位之用。
  4. 餘款須在出發前35天全數繳清,逾期未清繳費用、「本公司」得將訂位作癈,另所繳之訂金扣除因取消訂位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行政費用後,才獲發還,所繳之訂金也不得轉與他人或轉用於其他出發日期或其他旅行團。
  5. 凡於出發日期前35天內報名者須繳付全數。
  6. 顧客參加「本公司」之各線旅行團,必須自行選擇購買適當的旅遊保險;顧客有責任及必須閱讀和理解保單內的條款細則,及應確保符合保單上的條款及條件。如於旅行團出發日期14天前未能提供旅遊保險資料者,本公司保留取消相關訂位之權利,並從所繳團費中扣除因取消訂位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行政費用。
  7. 請保留收據,以作特殊情況下退款之憑據。
  8. 年齡未滿21歲的顧客須符合下列報名需要:(1) 15歲以下:必須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2) 滿15歲而未滿21歲:如非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則 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並於報名表簽署作實及具備一份合適的旅遊綜合保險。
  9. 本公司保留接受報名與否之最終權利。
  10. 「本公司」保留接受報名與否之最終權利。
  11. 如團號已標示「已成團」代表該團號已有足夠人數成團或已預訂機位。但出發與否還受其他因素影響,「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若本公司最終決定該團號不能出發,「本公司」將按旅遊業議會指引退回團費。
  12. 「本公司」安排之交通工具(如飛機、遊輪、輪船、火車或巴士等)、住宿、膳食、旅遊觀光或娛樂項目,均非由「本公司」擁有,管理或控制,乃按照獨立第三方航空公司,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及服務機構單位預先擬定的規則條款下簽發及安排。在發生突發或未預料到事件的情況下,顧客同意及接受航空公司,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及接待單位最終的安排,不會造成作違反旅行團的宣傳冊資料和行程議程說明。如遇交通延誤、行李損失、意外傷亡及財物損失等,顧客同意及接受僅向擁有、管理或控制有關交通工具、酒店、食肆、旅遊點或娛樂項目之機構直接交涉追討或索償,不論交涉、追討或索償結果如何,不會及不得要求「本公司」對此負上任何責任及放棄向「本公司」追討或索償。
  13. 航空公司、遊輪公司、酒店、海外遊學課程舉辦機構及其他旅遊機構之服務,均非由「本公司」擁有,管理或控制。凡參加本行程書內旅行團之顧客如遇有財物損失、意外傷亡、或天災人禍、機器失靈、交通延誤、失火、罷工、戰爭、政局不安及政府更改條例而招致損失額外費用時,「本公司」一律對此不會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及不得向「本公司」追討或索償。請顧客自行安排及確保有足夠的保險覆蓋該情況下損失。
  14. 顧客參加「本公司」之各線旅行團前,應參閱相關外遊警示(如有的話),但離港外遊與否,純屬個人決定,有關警示請參閱http://www.sb.gov.hk/chi/ota/。在此情況下,顧客決定不離港外遊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本公司」不會安排其他替代旅行團。
  15. 在發生突發或未預料到事件的情況下,「本公司」及其他代理人及當地服務機構單位有權在旅途中替換行程內之項目,亦有權縮短或延長旅程,屆時費用將酌量增減,各參加旅遊之顧客同意及接受最終的安排及不會視這最終的安排當作違反旅行團的宣傳冊資料和行程議程說明。「本公司」旅行團所採用之團體機票/船票,必須跟團往返,如顧客要求延期逗留,「本公司」當盡力為顧客代訂延期返港之機位/船位,惟顧客須繳付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行政費用。但不論延期返港之機位/船位確定與否,顧客不得藉此退團或要求更改出發日期。延期逗留後回程日期一經確認,一概不能更改,除經在航空公司允許更改情況下,每人每次需繳手續費港幣1,000元,另補機票差額。顧客同意及接受當延期逗留開始時,「本公司」安排之行程即告完成及結束,延期逗留期間之費用、責任、行李損失、意外傷亡及財物損失等,均由顧客自負,概與「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及當地服務機構單位等無關和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16. 顧客如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放棄行程,離團後「本公司」安排之行程即告完成及結束,一切後果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和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17. 行程中所安排之機票/船票/酒店或觀光項目,均屬團體訂位,一經在香港確認及訂購後,不論任何情況下而未能使用概不退回任何款項,不會安排其他替代行程。
  18. 顧客須遵守到訪國家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風俗、入境或運輸的規定。「本公司」對顧客任何違反到訪國家的法律的事情,概不負責。
  19. 顧客須遵守合理的行為標準,不得威脅、攻擊或恐嚇其他顧客。顧客必須依從導遊或其他獲授權者有關安全事宜或依照時間表的合理指引。以旅行團整體利益至上,若其中任何顧客不遵守合理而適當之行為標準,或不遵守應有謹慎措施及安全規定,將被視為違約,顧客同意及接受「本公司」有權終止顧客繼續參加旅行團及「本公司」安排之行程即告完成及結束。被終止繼續參加旅行團的顧客,將不獲退款,「本公司」亦不再對其負有責任。
  20. 顧客應於易於聯絡的家屬/朋友處,留有其護照印有身分資料,並且清晰顯示護照編號及頒發部門的頁面的副本,簽證、旅遊收據及旅遊保險保單和所有重要文件副本,以備在旅程中遺失或損壞文件時用。同樣顧客應確保將家人或朋友的聯絡資料副本,交予導遊及「本公司」,以備在緊急情況下,旅行社可以提供協助。
  21. 根據航空公司指引,機票非依次序使用即告失效,故乘客如因私人理由未能隨團登機出發而需保留餘下行程之機位(內陸及回程),航空公司有權向乘客收取有關手續費或要求乘客另購機票。
  22. 顧客必須清楚核對收據上之姓名正確無誤,本公司按該姓名提交予航空公司出票,如出票後因錯名而需要繳付改名費或以正價重新購買來回機票,有關責任須由客人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

退款政策

  1. 若參加人數不足,或已知或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威脅,「本公司」有權提前取消旅行團,並按香港旅遊業議會相關指引作出安排。
  2. 除經「本公司」之特別同意及安排,「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均不接納如顧客在出發日或旅途中自行更改由其他人仕代為參團,已報名的顧客將被當作自動放棄行程論,「本公司」無須發還任何費用。
  3. 顧客如在旅途中突然退出或不參予任何團體活動(包括膳食、觀光或住宿),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亦不會安排其他替代活動。
  4. 顧客因任何理由選擇取消旅行團,應出發日前事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不包括出發日及通知日),如以電話方式提出,將不被接納。惟「本公司」接納顧客取消旅行團,並不妨礙「本公司」於所繳團費或訂金中扣除因取消旅行團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機票、酒店的費用及「本公司」的行政費用或向顧客要求任何賠償金。(1) 出發日期前45天通知:扣除全數訂金。(2) 出發日期前44-39天通知:扣除全數費用之50%。(3) 出發日期前38-26天通知:扣除全數費用之75%。(1) 出發日期前25天通知:扣除全數費用之100%。
  5. 凡顧客更改旅遊目的地或日期,惟顧客須繳付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機票、酒店的費用及「本公司」的行政費用。
  6. 「本公司」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關於「會員因迫不得 已理由而取消旅行團」的第223號指引,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取消旅行團,處理團員退款時收取的手續費每位HKD1,000。

如何使用

  1. 攜帶由旅遊地回程日計有效期6個月或以上之旅遊證件到「本公司」辦理報名手續。由於個別國家之出入境條例有別,建議顧客之旅遊證件於「旅遊地回程日」需有半年有效期。旅遊證件必須有足夠的空白頁數,以蓋上出入境印或入境簽證。參加中國旅行團者請提供回鄉証副本。
  2. 須填報名表乙份及繳交訂金每位團費之50%,以作保留客位之用。
  3. 餘款須在出發前35天全數繳清,逾期未清繳費用、「本公司」得將訂位作癈,另所繳之訂金扣除因取消訂位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行政費用後,才獲發還,所繳之訂金也不得轉與他人或轉用於其他出發日期或其他旅行團。
  4. 凡於出發日期前35天內報名者須繳付全數。


方案詳情

花蓮、台東「高級精緻」四天團

日期

合計

HK$0

行程介紹



預訂須知

  1. 攜帶由旅遊地回程日計有效期6個月或以上之旅遊證件到「本公司」辦理報名手續。由於個別國家之出入境條例有別,建議顧客之旅遊證件於「旅遊地回程日」需有半年有效期。旅遊證件必須有足夠的空白頁數,以蓋上出入境印或入境簽證。參加中國旅行團者請提供回鄉証副本。
  2. 「本公司」根據顧客提供所持有旅遊證件內之資料進行訂位手續,包括機票、船票、車票、酒店、保險等。如顧客於報名後更改旅遊證件資料,必須立刻通知「本公司」,因更改旅遊證件資料會導致其訂位須重新辦理,顧客必須繳付其間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3. 須填報名表乙份及繳交訂金每位團費之50%,以作保留客位之用。
  4. 餘款須在出發前35天全數繳清,逾期未清繳費用、「本公司」得將訂位作癈,另所繳之訂金扣除因取消訂位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行政費用後,才獲發還,所繳之訂金也不得轉與他人或轉用於其他出發日期或其他旅行團。
  5. 凡於出發日期前35天內報名者須繳付全數。
  6. 顧客參加「本公司」之各線旅行團,必須自行選擇購買適當的旅遊保險;顧客有責任及必須閱讀和理解保單內的條款細則,及應確保符合保單上的條款及條件。如於旅行團出發日期14天前未能提供旅遊保險資料者,本公司保留取消相關訂位之權利,並從所繳團費中扣除因取消訂位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行政費用。
  7. 請保留收據,以作特殊情況下退款之憑據。
  8. 年齡未滿21歲的顧客須符合下列報名需要:(1) 15歲以下:必須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2) 滿15歲而未滿21歲:如非與父母或監護人同行,則 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並於報名表簽署作實及具備一份合適的旅遊綜合保險。
  9. 本公司保留接受報名與否之最終權利。
  10. 「本公司」保留接受報名與否之最終權利。
  11. 如團號已標示「已成團」代表該團號已有足夠人數成團或已預訂機位。但出發與否還受其他因素影響,「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若本公司最終決定該團號不能出發,「本公司」將按旅遊業議會指引退回團費。
  12. 「本公司」安排之交通工具(如飛機、遊輪、輪船、火車或巴士等)、住宿、膳食、旅遊觀光或娛樂項目,均非由「本公司」擁有,管理或控制,乃按照獨立第三方航空公司,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及服務機構單位預先擬定的規則條款下簽發及安排。在發生突發或未預料到事件的情況下,顧客同意及接受航空公司,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及接待單位最終的安排,不會造成作違反旅行團的宣傳冊資料和行程議程說明。如遇交通延誤、行李損失、意外傷亡及財物損失等,顧客同意及接受僅向擁有、管理或控制有關交通工具、酒店、食肆、旅遊點或娛樂項目之機構直接交涉追討或索償,不論交涉、追討或索償結果如何,不會及不得要求「本公司」對此負上任何責任及放棄向「本公司」追討或索償。
  13. 航空公司、遊輪公司、酒店、海外遊學課程舉辦機構及其他旅遊機構之服務,均非由「本公司」擁有,管理或控制。凡參加本行程書內旅行團之顧客如遇有財物損失、意外傷亡、或天災人禍、機器失靈、交通延誤、失火、罷工、戰爭、政局不安及政府更改條例而招致損失額外費用時,「本公司」一律對此不會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及不得向「本公司」追討或索償。請顧客自行安排及確保有足夠的保險覆蓋該情況下損失。
  14. 顧客參加「本公司」之各線旅行團前,應參閱相關外遊警示(如有的話),但離港外遊與否,純屬個人決定,有關警示請參閱http://www.sb.gov.hk/chi/ota/。在此情況下,顧客決定不離港外遊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本公司」不會安排其他替代旅行團。
  15. 在發生突發或未預料到事件的情況下,「本公司」及其他代理人及當地服務機構單位有權在旅途中替換行程內之項目,亦有權縮短或延長旅程,屆時費用將酌量增減,各參加旅遊之顧客同意及接受最終的安排及不會視這最終的安排當作違反旅行團的宣傳冊資料和行程議程說明。「本公司」旅行團所採用之團體機票/船票,必須跟團往返,如顧客要求延期逗留,「本公司」當盡力為顧客代訂延期返港之機位/船位,惟顧客須繳付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行政費用。但不論延期返港之機位/船位確定與否,顧客不得藉此退團或要求更改出發日期。延期逗留後回程日期一經確認,一概不能更改,除經在航空公司允許更改情況下,每人每次需繳手續費港幣1,000元,另補機票差額。顧客同意及接受當延期逗留開始時,「本公司」安排之行程即告完成及結束,延期逗留期間之費用、責任、行李損失、意外傷亡及財物損失等,均由顧客自負,概與「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及當地服務機構單位等無關和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16. 顧客如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放棄行程,離團後「本公司」安排之行程即告完成及結束,一切後果與「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無關和不需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17. 行程中所安排之機票/船票/酒店或觀光項目,均屬團體訂位,一經在香港確認及訂購後,不論任何情況下而未能使用概不退回任何款項,不會安排其他替代行程。
  18. 顧客須遵守到訪國家的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風俗、入境或運輸的規定。「本公司」對顧客任何違反到訪國家的法律的事情,概不負責。
  19. 顧客須遵守合理的行為標準,不得威脅、攻擊或恐嚇其他顧客。顧客必須依從導遊或其他獲授權者有關安全事宜或依照時間表的合理指引。以旅行團整體利益至上,若其中任何顧客不遵守合理而適當之行為標準,或不遵守應有謹慎措施及安全規定,將被視為違約,顧客同意及接受「本公司」有權終止顧客繼續參加旅行團及「本公司」安排之行程即告完成及結束。被終止繼續參加旅行團的顧客,將不獲退款,「本公司」亦不再對其負有責任。
  20. 顧客應於易於聯絡的家屬/朋友處,留有其護照印有身分資料,並且清晰顯示護照編號及頒發部門的頁面的副本,簽證、旅遊收據及旅遊保險保單和所有重要文件副本,以備在旅程中遺失或損壞文件時用。同樣顧客應確保將家人或朋友的聯絡資料副本,交予導遊及「本公司」,以備在緊急情況下,旅行社可以提供協助。
  21. 根據航空公司指引,機票非依次序使用即告失效,故乘客如因私人理由未能隨團登機出發而需保留餘下行程之機位(內陸及回程),航空公司有權向乘客收取有關手續費或要求乘客另購機票。
  22. 顧客必須清楚核對收據上之姓名正確無誤,本公司按該姓名提交予航空公司出票,如出票後因錯名而需要繳付改名費或以正價重新購買來回機票,有關責任須由客人承擔,本公司概不負責。

訂購方法

  1. 攜帶由旅遊地回程日計有效期6個月或以上之旅遊證件到「本公司」辦理報名手續。由於個別國家之出入境條例有別,建議顧客之旅遊證件於「旅遊地回程日」需有半年有效期。旅遊證件必須有足夠的空白頁數,以蓋上出入境印或入境簽證。參加中國旅行團者請提供回鄉証副本。
  2. 須填報名表乙份及繳交訂金每位團費之50%,以作保留客位之用。
  3. 餘款須在出發前35天全數繳清,逾期未清繳費用、「本公司」得將訂位作癈,另所繳之訂金扣除因取消訂位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行政費用後,才獲發還,所繳之訂金也不得轉與他人或轉用於其他出發日期或其他旅行團。
  4. 凡於出發日期前35天內報名者須繳付全數。

常見問題

    費用包括:

  1. 機票-來回經濟客位團體機票。
  2. 酒店-根據行程表內所列或同級酒店,房間是以兩人共用一雙人房為原則。A) 如顧客不同意與其他顧客共用一雙人房間,須辦理 報名時提出請求,「本公司」須收取單人房附加費。 B) 若團體報名而有單數之同行者未能共用房間時,必 須於報名時確認其單人之性別,如以不能安排相同性 別顧客共用一雙人房,「本公司」會因應實際情況而要求顧客繳付單人附加費,顧客不得異議。(適用於指定團別)
  3. 如單人報名,而出發前未能安排團友同房者,須繳付單人房附加費。
  4. 交通工具-在不損害「本公司」及其他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在發生突發或無法預料事件情況下有權替換行程內之交通工具下,採用空氣調節遊覽巴士或旅程表內所列之各式交通工具。
  5. 膳食-在不損害「本公司」及其他代理人在發生突發或無法預料事件情況下有權替換行程內之項目下,顧客將獲安排旅程表內所列或同類食肆。
  6. 遊覽活動-各項遊覽活動在不損害「本公司」及其他當地獨立旅遊代理人在發生突發或無法預料事件情況下有權替換行程內之項目下,均盡量按照當地的實際情況跟隨旅遊程表內所包括之遊覽活動。
  7. 華藉資深領隊隨團出發。(每團之出發人數以不少於10人為原則,在特殊情況下,若人數不足10人「本公司」將不派領隊隨團出發,將由當地導遊接待。)個別景點或國家提供之導遊為英語或華語。


    費用不包括:

  1. 旅遊證件、各國之入境簽證費及針痘紙費用。
  2. 給予領隊或導遊或司機之小費。
  3. 各國之機場稅、港口稅、燃油附加費、航空保險稅。
  4. 超重行李費用。
  5. 凡美國及加拿大境內之內陸航班的寄艙行李費用 (註: 不同航空公司的行李及手提行李之條例有差別,以該 航空公司條例為標準。)
  6. 代航空公司或政府收取附加費、稅款或其他徵費服務費。
  7. 一切私人性質之費用。
  8. 所有行程以外之觀光活動。
  9. 因私人、交通延阻、罷工、颱風或其他情況而「本公司」不能控制所引致之額外費用。
  10. 旅遊保險。
  11. 香港旅遊業議會印花稅。


    特殊情況:

  1. 行程內所涉及之費用乃根據當時國際貨幣兌換率而訂定。
  2. 鑑於燃油漲價或外幣浮動,「本公司」保留調整團費之權利。
  3. 「本公司」當盡力根據行程安排所有酒店,但「本公司」有權視乎當時實際情形作出更改,如遇展覽會,滑雪期間或特殊情況下,將住宿鄰近城市之同級酒店代替。
  4. 如遇節日,行程之任何景點因假期或任何原因情況下而關閉或休息或特色餐被取消,本公司及其他旅遊代理人有權替換行程內之項目。
  5. 若顧客因簽證問題而不能成行,「本公司」有權就所繳之訂金團費中扣除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機票、酒店的費用及「本公司」的行政費用。
  6. 即使顧客持有有效之入境簽證及旅遊證件,如遇出/入境時遭本港/當地移民局或海關拒絕出/入境,不論因其本身背景問題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論是否知道原因),顧客同意/接受不能要求「本公司」對此負上任何責任。另所繳團費不得退回或轉讓他人或轉用於其他旅行團,顧客須自行繳付其間引致之額外費用。
  7. 行程中各項活動皆按整體需要而設計及安排,惟顧客參加此等活動時,並應遵守服務人員之指引及安排並先務必衡量個人的年齡、體格、健康狀況、以及當時的天氣環境及活動內容等,以評估自己能承擔風險程度,然後再決定應否參與,並須獨自承擔由此而引致的一切後果及責任。當顧客認為有需要時,更先應自行尋求醫生或專業人士提供之意見。
  8. 行程之先後次序安排均以航空公司及當地接待單位最終編排為準,當然「本公司」務必根據供應商之編排更改行程次序,顧客不得異議。
  9. 如遇不能控制之特殊情況或航班延誤,導致客人需提出保險索償,顧客需自行與保險公司聯絡。同時若需要「本公司」提供有關保險證明信或經由「本公司」向航空公司索取「航班延誤證明信」,其行政收費為每封港幣150元。

退改須知

  1. 若參加人數不足,或已知或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威脅,「本公司」有權提前取消旅行團,並按香港旅遊業議會相關指引作出安排。
  2. 除經「本公司」之特別同意及安排,「本公司」或其委託機構均不接納如顧客在出發日或旅途中自行更改由其他人仕代為參團,已報名的顧客將被當作自動放棄行程論,「本公司」無須發還任何費用。
  3. 顧客如在旅途中突然退出或不參予任何團體活動(包括膳食、觀光或住宿),均當作自動放棄論,所繳費用概不退還,亦不會安排其他替代活動。
  4. 顧客因任何理由選擇取消旅行團,應出發日前事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不包括出發日及通知日),如以電話方式提出,將不被接納。惟「本公司」接納顧客取消旅行團,並不妨礙「本公司」於所繳團費或訂金中扣除因取消旅行團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機票、酒店的費用及「本公司」的行政費用或向顧客要求任何賠償金。(1) 出發日期前45天通知:扣除全數訂金。(2) 出發日期前44-39天通知:扣除全數費用之50%。(3) 出發日期前38-26天通知:扣除全數費用之75%。(1) 出發日期前25天通知:扣除全數費用之100%。
  5. 凡顧客更改旅遊目的地或日期,惟顧客須繳付因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機票、酒店的費用及「本公司」的行政費用。
  6. 「本公司」根據香港旅遊業議會關於「會員因迫不得 已理由而取消旅行團」的第223號指引,如因「迫不得已理由」取消旅行團,處理團員退款時收取的手續費每位HKD1,000。

方案詳情

花蓮、台東「高級精緻」四天團

日期

合計

HK$0